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担任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江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0元,减半收取8590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捷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