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纪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会霞,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王站方,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霞、王站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会霞、王站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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