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霞、王站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纪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纪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会霞,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站方,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霞、站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会霞、王站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