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22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法,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大鹏、张彦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