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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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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大鹏、张彦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22号 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鹏,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22号

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鹏,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张彦法,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鹏张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