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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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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松良因与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93号 原告:赵松良,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许昌县,现住许昌市。 被告:程磊,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赵松良因与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93号

原告:赵松良,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许昌县,现住许昌市。

被告:程磊,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赵松良因与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赵松良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松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松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松良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