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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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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陈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鹏,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陈明甫,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陈明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