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6号 法定代表人:雷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鹏,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陈明甫,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陈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