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34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魏半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解决纠纷,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某某许昌市魏文路怡景花城翠苑C12号东起2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东起2单元-1层北侧第六间(证号为0601004787)和位于许昌市文峰办事处前进路10号2号楼中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号为32295)的查封。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