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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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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刚诉被告王龙、高照凯、李银涛、刘海垒、许昌龙银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李刚,男,汉族。 被告:王龙,男,汉族。 被告:高照凯,男,汉族。 被告:李银涛,男,汉族。 被告:刘海垒,男,汉族。 被告:许昌龙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李刚,男,汉族。

被告王龙,男,汉族。

被告:高照凯,男,汉族。

被告:李银涛,男,汉族。

被告:刘海垒,男,汉族。

被告:许昌龙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海垒,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王龙、高照凯、李银涛、刘海垒、许昌龙银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魏半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解决纠纷并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龙、高照凯、李银涛、刘海垒、许昌龙银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