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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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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苏华、李辰昌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金字第47号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陕县。 委托代理人贺海宾,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苏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金字第47号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陕县

委托代理人贺海宾,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苏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辰昌,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苏华、被告李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5元,由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