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54号 原告:赵小利。 委托代理人:王广义. 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书德. 委托代理人:孙东明,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小利因与被告李书德、侯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小利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利的委托代理人王广义、司保平,被告李书德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小利诉称,被告李书德在2012年3月2日借原告10万元人民币,在2013年1月5日借原告11万元人民币。共计21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2014年1月1日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共计借原告29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注明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同时,被告把夫妻二人的购房手续原件一套交原告,意思叫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