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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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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勇,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勇,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2305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长葛市佰泉润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