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43号 原告:胡新法。 原告:张美娥。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英。 被告:胡玉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一帆。 被告:胡细亚。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石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法,张美娥诉被告李彩英、胡玉帆、胡一帆、胡细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法、张美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法、张美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法、张美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新法、张美娥负担。 审 判 员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