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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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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法,张美娥与李彩英、胡玉帆、胡一帆、胡细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43号 原告:胡新法。 原告:张美娥。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英。 被告:胡玉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43号

原告:胡新法

原告:张美娥。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英。

被告:胡玉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一帆。

被告:胡细亚。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石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法,张美娥诉被告李彩英、胡玉帆、胡一帆、胡细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法、张美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法、张美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法、张美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新法、张美娥负担。

审 判 员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