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范涛,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凤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涛、张丽萍诉被告任凤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涛、张丽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涛、张丽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涛、张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涛、张丽萍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