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320号 原告:田爱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朱选华,又名朱鲜花,女,汉族。 被告:梁忠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书娟,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梅诉被告朱选华、被告梁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爱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爱梅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