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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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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8号 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石板庄8号。 法定代表人谭萍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立,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8号

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石板庄8号。

法定代表人谭萍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立,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昌银行新许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329009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襄城县锦绣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绿馨营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