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99号 法定代表人许莉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汇置业(许昌)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贯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健汇置业(许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汇置业(许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汇置业(许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4元减半收取5352元,由原告健汇置业(许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