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2号 法定代表人武明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自好,女,系该厂员工。 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604437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