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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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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自豪筛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2号 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住所偃师市李村镇元付村。 法定代表人武明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自好,女,系该厂员工。 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2号

申请偃师市自豪筛网厂,住所偃师市李村镇元付村。

法定代表人武明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自好,女,系该厂员工。

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604437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自豪筛网厂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