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六喜。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留运,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生诉被告许昌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六喜、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由原告李国生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