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国生与许昌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六喜、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告:许昌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六喜。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留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昌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六喜。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留运,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生诉被告许昌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六喜、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由原告李国生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