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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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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新奎与冯东良、解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72号 原告牛新奎。 被告冯东良。 被告解东红。 原告牛新奎诉被告冯东良、解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72号

原告牛新奎。

被告冯东良。

被告解东红。

原告牛新奎诉被告冯东良、解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新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东良、解东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新奎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以投资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期间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冯东良、解东红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牛新奎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2012年8月14日100000元借条一份。

被告冯东良、解东红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牛新奎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有太康-西安车担保(车号)41272419740205743X借款人冯东良2012.8.14号”。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冯东良向原告牛新奎借款100000元,未及时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相应民事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冯东良、解东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东良、解东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冯东良、解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新奎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冯东良、解东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捷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