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重字第00033号 原告王乐。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洪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诉被告许昌锦鸿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王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姚 宇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