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唐春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系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华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立诉被告任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春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春立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春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春立负担。
审判员 王国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