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侯建国,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玉成,男,生于1957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邢爱勤,女,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国诉被告李玉成、邢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国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建国负担。
审判员 侯廷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