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王超杰,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县。
被告杨石明,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王超杰与被告吕建水、被告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超杰于2015年4月20日已前往上海务工至今,5月4日原告之母程孝红自制一份授权委托书并以原告王超杰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杰之母程孝红未经原告授权,即以原告名义向本院起诉,该起诉明显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超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王超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丙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