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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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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玲与李成军侵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王保玲,女,生于1961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军,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玲诉被告李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王保玲,女,生于1961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军,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玲诉被告李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保玲于2015年9月16日,以被告李成军已将原告房顶修建的房屋已拆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保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正

审 判 员  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  冯 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嘉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