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梁少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尚邦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侯耀飞,男,28岁,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梁红帅,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4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平与被告尚邦元、被告侯耀飞、被告梁红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平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少平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