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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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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平与尚邦元、侯耀飞、梁红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梁少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尚邦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侯耀飞,男,28岁,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梁红帅,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4日,住

事 裁 定 书

(2015)陕初字第1152号

原告梁少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尚邦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侯耀飞,男,28岁,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梁红帅,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4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平与被告尚邦元、被告侯耀飞、被告梁红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平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少平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