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董合社,男,汉族,农民,生于1957年1月12日,住河南省陕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陕县。
负责人:贺保堂,系改组组长。
住址:陕县。
被告董丰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徐俊民,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董合社诉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董丰勤、徐俊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董合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合社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合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