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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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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合社与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董丰勤、徐俊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董合社,男,汉族,农民,生于1957年1月12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 负责人:贺保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董合社,男,汉族,农民,生于1957年1月12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

负责人:贺保堂,系改组组长。

住址:陕县。

被告董丰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徐俊民,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董合社诉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董丰勤、徐俊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董合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合社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合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