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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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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47号 原告彭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47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刘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