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47号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