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万景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铁安,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6月20日,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军诉被告史铁安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景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景军承担。
审判员 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