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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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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神州商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三门峡神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总经

(2015)陕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三门峡神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神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且侵权对象也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在陕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住所地为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但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未向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或提供过办公用房。2014年5月13日,三门峡建东区(陕县)旧城改造指挥部与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东区改造合作协议。2015年1月3日,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租赁三门峡中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场地面积300㎡开始办公至今。基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