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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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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书文与杜航艇、三门峡市巴顿驾驶员训练学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严书文,男,生于1964年2月29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杜航艇,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住陕县。 被告三门峡市巴顿驾驶员训练学校。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卫海钟

(2015)陕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严书文,男,生于1964年2月29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杜航艇,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住陕县。

被告三门峡市巴顿驾驶员训练学校。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卫海钟,校长。

委托代理人景永乐,男,生于1981年11月29日,汉族,住三门峡市。系该校工作人员。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书文诉被告杜航艇、三门峡市巴顿驾驶员训练学校(以下简称巴顿驾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巴顿驾校及英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航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杜航艇驾驶巴顿驾校所有的豫M1***学田野轻型货车在陕县快速通道辛店村路口与原告严书文驾驶的豫MWJ3**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为:被告杜航艇负全部责任,原告严书文无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内踝皮肤挫裂并肌腱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右上中切牙缺失。该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怠于理赔,原告现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357.39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357.39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严书文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严书文的身份情况;

2、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用以证明原告严书文与被告杜航艇在2014年6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严书文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杜航艇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3、原告严书文的住院收费票据、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清单、住院病历及黄河医院诊断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严书文发生交通事故时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及费用情况;

4、三门峡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三门峡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工业气部充装工,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严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陕县豪爵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及工资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依据;

6、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杜航艇驾驶的豫M1***学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及该车辆系被告三门峡市巴顿驾驶训练学校实际所有;

7、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杜航艇未予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英大保险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鉴定报告引用的是下颌有伤,而简单结论为上颌有伤,不符合鉴定标准,够不上伤残十级,不认可鉴定结论;结合原告所在地经济水平,精神抚慰金应为3000元。

被告巴顿驾校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与英大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航艇系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管大队考试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14年6月29日,被告杜航艇驾驶巴顿驾校的田野牌轻型货车(车辆号牌豫M1***学)在快速通道陕县大营镇辛店村路口处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原告严书文驾驶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豫MWJ3**)相撞,造成原告严书文受伤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该次交通事故,陕县公安交通警大队认定被告杜航艇负全部责任,原告严书文无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严书文经诊断为:1、右踝皮肤挫裂伤,并肌腱断裂;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牙齿缺失等入住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37天后出院。出院时,医嘱院外继续休息2周,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6321.39元。住院期间,医嘱1人陪护。在事故处理期间,陕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严书文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检验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了明司鉴字第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严书文评定为X级伤残。被告杜航艇通过公安机关垫付医疗费用11000元。

另查明,原告严书文为城镇非农业居民户口,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在三门峡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2800余元。

又查明,被告杜航艇驾驶的巴顿驾校的学习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上述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

关于原告严书文损失的范围和数额:1、医疗费,以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6321.39元计算;2、误工费,根据其误工时间(51天)和其收入(月平均收入2875.33元∕月)状况计算为4888.06元;3、护理费,因原告所称护理人员为其子严强,但提供的严强收入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又缺少必要的内容,故其护理费可参照从事护理的劳务标准28472元∕年÷365×37)计算为2886.20。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30元∕天×37),计算为1110元;5、营养费,医院虽无此说明,但考虑到原告骨折等情况,原告诉请每天10元并无不当,计37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X级伤残,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为48***.9元,以上共计64358.55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为53358.55元。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在事故受到损害且已致残的事实,虽然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均为过失造成,但应酌情考虑赔偿3000元。以上合计56358.5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