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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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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位与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张新位,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陕县。 被告刘跃国,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被告介少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张新位与被告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张新位,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陕县。

被告刘跃国,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被告介少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张新位与被告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铁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