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张新位,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陕县。
被告刘跃国,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被告介少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
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张新位与被告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铁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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