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催字第3号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1040005226023202,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壹拾玖日,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三门峡二仙坡绿色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三门峡龙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丙林
审判员 赵占虎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