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邦池,男,生于1960年4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牛犇,男,生于1985年12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池与被告牛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邦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邦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邦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邦池承担。
审判员 吕丙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