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员五军与陈亮返还财产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员五军,男,汉族,农民,生于1978年7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汉族,农民,生于1980年5月7日,户籍河南省陕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缺席) 委托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员五军,男,汉族,农民,生于1978年7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汉族,农民,生于1980年5月7日,户籍河南省陕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缺席)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员五军与被告陈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员五军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员五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员五军负担。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