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员五军,男,汉族,农民,生于1978年7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汉族,农民,生于1980年5月7日,户籍河南省陕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缺席)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员五军与被告陈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员五军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员五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员五军负担。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