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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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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与郭志刚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刘红霞,女,生于1968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郭志刚,男,生于1968年8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郭志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

民 事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刘红霞,女,生于1968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志刚,男,生于1968年8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志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霞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霞负担。

审判员  訾明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