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刘红霞,女,生于1968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郭志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霞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霞负担。
审判员 訾明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