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高转娜,女,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高狗胜,男,1954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高转娜父亲。
负责人高占劳,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转娜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官庄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转娜于2015年8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转娜的撤诉申请,与其真实意见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转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高转娜负担。
审判员 张海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