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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转娜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官庄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高转娜,女,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高狗胜,男,1954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高转娜父亲。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官庄村16组。 负责人高占劳,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转

(2015)陕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高转娜,女,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高狗胜,男,1954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高转娜父亲。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王路街道官庄村16组。

负责人高占劳,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转娜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王路街道官庄村16组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转娜于2015年8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转娜的撤诉申请,与其真实意见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转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高转娜负担。

审判员  张海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