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于花妮,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余佩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建华,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花妮与被告兰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花妮以被告兰建华涉嫌犯罪,现羁押在三门峡市公安局看守所,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花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花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花妮负担
审判长 吕丙林
审判员 张海熬
审判员 赵占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