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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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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良与卫建新、卫旭超债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小字第43号 原告万国良,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建新,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卫旭超,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河南省陕

(2015)陕民小字第43号

原告万国良,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建新,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卫旭超,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良与被告卫建新、卫旭超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良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良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