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43号
原告万国良,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建新,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卫旭超,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良与被告卫建新、卫旭超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良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良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