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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胡增昌、靳爱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特担第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相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勇,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胡增昌,男,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申请人靳

(2015)陕特担第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相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勇,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胡增昌,男,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申请人靳爱霞,女,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被申请人胡增昌、靳爱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