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147号
原告任华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系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锋诉被告唐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华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华锋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华锋负担。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