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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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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

(2015)陕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