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326号 原告孙省川,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省川诉被告张慧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省川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省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省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省川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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