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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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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瑞珍与被告李现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296号 原告孟瑞珍,女,汉族。 被告李现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瑞珍与被告李现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瑞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濮阳市华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296号

原告孟瑞珍,女,汉族。

被告李现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瑞珍与被告李现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瑞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瑞珍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