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4877号 原告崔丽娜诉被告张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张莉以代其办理房产证为由收取其现金1万元。后原告中止委托,要求被告退还费用,被告推托至今未付。 经查,2014年12月29日,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以被告张莉收取上述款项为涉嫌诈骗为由,对被告张莉提起公诉。现一审判决认定张莉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莉行为涉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丽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