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金初字第00028号
法定代表人田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兴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姜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诉被告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 贺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