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