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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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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丽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