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8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80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