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968号
原告徐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丽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