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武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孙某某、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31元,由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贺 彬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杨 丽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