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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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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某与王某某、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武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孙某某、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武某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武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孙某某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31元,由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贺 彬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杨 丽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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