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04号
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彩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