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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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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0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04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彩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