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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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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刘伟

责任编辑:国平